人格特质论(文)
人格特质论:个人特质是个人所特有的,代表着个人的独特的行为倾向。这是一种组织结构,每一种特质在这个人的人格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
人格特质论
特质是人格的基础,是心理组织的基本建构单位,是每个人以其生理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些稳定的性格特征。奥尔波特将人格特质区分为共同特质(common traits)和个人特质(personal traits)。共同特质是人所共有的一些特质.所有人都具有这些人格特质,人与人之间都可以在这些特质上分别加以比较,如外向性,任何人都具备这一特质,个体之间的差异只在于不同的人具备此种特质的多寡或强弱不同而已。
个人特质是个人所特有的,代表着个人的独特的行为倾向。奥尔波特将个人特质视为一种组织结构,每一种特质在这个人的人格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其他的特质处于不同的关系之中。他因而区分了三种不同的个人特质:
(1)首要特质(cardinal trait)是指最能代表一个人的特点的人格特质,它在个人特质结构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影响着这个人的行为的各个方面。
(2)中心特质(central trait)是指能代表一个人的性格的核心成分。
(3)次要特质(secondary trait)是指一个人的某种具体的偏好或反应倾向,如偏好某种颜色的衣服,闲暇时喜欢收拾房间,等等。显然,某种特质是一个人的首要特质,但在另一个人身上却是中心特质,在第三个人身上可能只是次要特质。人们通常用中心特质来说明一个人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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